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2003年4月24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和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凡符合低保条例规定的,都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或破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做好低保“应得未得”认定工作,属于长期未领到工资的职工,由其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出具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各地(市)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并调整差额补助标准。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困难人员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及时审批。各地(市)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对低保资金投入的力度,确保低保资金足额落实。充分发挥行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扶贫基金”,帮扶所属企业困难职工。
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市)、县(市、区)所需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
三、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重视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对部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能力困难的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通过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在清算终结后,应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30日内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提取18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转让、拍卖所得中支付,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提取的医疗保险费,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提取的医疗费用,交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缴费协议书逐年缴纳,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关闭破产企业分流安置的职工,接收单位所在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由接收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收单位所在地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由接收单位负责报销医疗费用。 |||
落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应在资产变现中优先予以清偿,对清偿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费中(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应划归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补足个人缴费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做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协议期已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地区,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其医疗费用;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待遇。
四、切实解决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对我区国有企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内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发放“扶困助学卡”。在区内中学、小学就读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实行学杂费(含住宿费)减免政策;凡是考入区内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实行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政策,并享受资助政策。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凡考入区外重点高等院校的本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考入区外一般院校的本专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4000元;考入区内高等院校的本专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受助困难企业职工子女仍可享受国家现行的助学和学费减免政策。凡考入内地西藏班(校)初中、高中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交通费。对上述享受免收费用的学生,需经家长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经地(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发给“扶困助学卡”。享受一次性资助资金的,由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发放。资助所需资金统一从西藏“广州市援助教育基金”中支付。已享受西部助学工程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上述资助政策。
另对接受高等教育的下岗职工子女,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辖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应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予以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贴息。对接受非高等教育的下岗职工子女,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可发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予以支持。
五、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高度出发,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对于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其他国有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吸收这部分下岗职工。对于有特殊技能、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的下岗人员,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人事档案,积极向其他企业或部门推荐。对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就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银行、工商、税务要在贷款、收费、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贷款方面,鼓励、扶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是为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向银行申请的合理贷款,辖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利率实行西藏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不上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创办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只要吸收下岗职工达到企业从业总人数的50%,企业有30%的启动资金,创办项目有市场、有效益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应积极给予支持。对下岗职工从事多种经营的小额贷款,其自有资金实际注入达到30%的,放宽贷款条件,原则上贷款数额不超过3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在收费方面,困难企业职工下岗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三年内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和工商行政管理费。对招收、聘用下岗职工超过用工总数50%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对招收、聘用下岗职工达到用工总数30%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内减半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对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创办的集体企业,三年内减半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在税收方面,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企业为安置分流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其他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困难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营业税范围经营活动,其营业额在三年内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3000元。对企业组织富余人员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农牧业开发项目和民族手工业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在操作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要求在3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答复和办理工作。 |||
六、进一步做好国有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我区情况,在稳定局势的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各项费用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要按照“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妥善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方针,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作。破产企业在职工安置方面要采取自谋职业、分流安置、放宽退休年龄等多种形式,打破行业界限、地区界限、身份界限妥善安置职工;退休职工统一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跨地区安置的退休职工实行属地化管理。职工安置所需的一次性安置费、住房补贴、医疗费、养老统筹等费用,具体测算标准可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24号)规定办理。具体测算系数随职工月工资和有关政策变化调整。关闭破产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对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实施正常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安置职工测算各项费用时,可参照本条意见。
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无力购买现住公房或私建住宅的,其所住公房和附属的土地,不列入破产企业变现资产,这一部分资产交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对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各级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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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