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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住建局资金中心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拉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度拉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于7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2023年1月至12月应发工资之和(含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其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拉萨市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00元。

(二)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各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5%至12%区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业务办理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应登录西藏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https://zfgjj.zjt.xizang.gov.cn/netface/login.do)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未开通网上服务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可到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或三级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拷贝基数调整模板和《住房公积金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表》,按要求进行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三)经拉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各缴存单位即可按审核通过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三、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务必于2024年6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4年6月份,方可开展调整缴存基数工作。

(二)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不得变更。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拉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电话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891-6341009、6341062、6655589。


拉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 年7 月 1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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