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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5〕36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5〕36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4-0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11660 元、一等每年9130元、二等甲级每年4560元、二等乙级每年3550元、三等甲级每年3040元、三等乙级每年254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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