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22号)精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服务行业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用农民工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工商、安监、文化、商贸、卫生、统计等部门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提供相应的指导与支持。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在缴费方式上选择按比例缴费、定额缴费或按营业收入缴费模式。
(一)采用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费率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5%。
(二)采用定额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6元/人·月,缴费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定期调整。
(三)采用按营业收入缴费方式,将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营业收入乘以行业最低营业工资含量,计算出其最低月缴费工资总额,其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单位最低月缴费工资总额×行业基准费率(0.5%)。
五、对以定额缴费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为职工设定3个月和6个月两个缴费周期。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由单位自主选定,并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到期,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无需办理人员异动减少手续。对要求续保的,则在缴费到期前办理下一个周期的缴费手续。
六、对以定额缴费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如参保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劳动关系变更,新用人单位只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即可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七、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但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足一个月,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将异动增加的职工名单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名单进行确认后的次日起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视同参加工伤保险有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但用人单位没有将异动增加职工名单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上报的名单上未列出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待遇。
八、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九、针对服务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期比较短等特点,为保障农民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设立以下快捷处理通道:
(一)工伤认定原则上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
(二)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原则上在工伤待遇申请资料提供齐全后30内支付。
(三)对完成工伤认定,但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支付其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采用定额缴费和按营业收入缴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统一适用全市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取值标准。
十一、为减轻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职工发生轻伤事故的,经工伤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认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对轻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1000元/人以内的,可直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十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分别由本人或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十三、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受理之日止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十四、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其用于工伤预防方面的宣传、培训和事故隐患治理等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重视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工伤职工在本地居住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进行康复治疗;居住外地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当地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五、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维护广大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增强工伤保险在特定领域中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安监、文化、商贸、卫生、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沙-工伤保险
长沙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