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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4〕69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4〕69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4-12-1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4-12-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铁、电力社保中心:

近来,有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函,咨询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在不同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支付。对此类情况的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在不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时,既往已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进行转移;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伤人员自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日起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及因工受伤正在治疗或者旧伤复发等情形,自转移接续之日起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其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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