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力、广铁社保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计发基数和相应计发比例之积,其计发基数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每年调整后,调整后的标准按现行渠道自每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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