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0-05-1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0-05-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扩大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费对象为申请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相关伤病情况的申请人。收费资金用于聘请专家、租赁场地设施、会议培训、公文处理等相关支出。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一)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 1、除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200元; 2、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300元。 (二)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收费标准上增加100元。

   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中含医院的挂号费,不含各类检查费。鉴定结论为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四、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二○一○年五月十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长沙-工伤保险

长沙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长沙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衡阳-工伤保险

衡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衡阳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永州-工伤保险

永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永州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