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规范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工伤认定工作,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
本通知中“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二、规范职工交通事故处理
(一)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在法定时间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简易程序处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当事人在简易程序认定书的自认为伤势轻微栏目内签名为依据,严格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三)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处理。受伤职工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职工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对责任人无法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固定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六)涉酒、涉毒的记录。对于涉酒、涉毒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必须对当事人涉酒、涉毒的证据进行固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酒精测试结果或涉毒结论。
(七)事故认定书的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客观、公正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因为职工一方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作出不公正的责任划分决定。
三、职工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处理
(一)工伤事故报告的及时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后,对涉及职工交通事故的报告,根据审核需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调查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进行证据固定。
(二)职工交通事故材料的补正。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认为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
(三)工伤认定的及时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职工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认真调查核实。
(四)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如涉及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调查核实,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受伤职工或近亲属。
四、建立调查核实配合机制
(一)案卷材料的调阅、复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认为有必要调阅、复印交通事故相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交通事故的核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疑问的,可向作出具体文书的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查申请。对交通事故的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五、建立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联络机制
为确保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工作规范有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双方各明确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联络和协调。
六、加强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监督管理
规范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管理,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切实提高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警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理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职工交通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对职工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纠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函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公 安 局
2016年11月3日
附件
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函
支队(大队):
现有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了受伤职工 的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对其于 年 月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
我局针对 大队于 年 月 日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编号: )(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编号: ))请求协助调查。
□ 指派工作人员 前往贵支队(大队)调阅、复印此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
□ 我局存在如下疑问:
1. ;
2. ;
鉴于此,特向贵支队(大队)提出协助申请,请贵支队(大队)及时调查,给予书面回复。
恳请贵支队(大队)予以配合为盼!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731-84907855(工伤保险事故调查科)
长沙-工伤保险
长沙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