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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8-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4-08-0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一)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同时有尚未结清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且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罚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主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采用“按年”方式提取。

(二)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直系亲属,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且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罚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可在“按月”、“按年”或“按月+按年”中任选一种方式偿还贷款,偿还方式随职工需求变更,不受次数限制。

二、优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在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相关事宜

(一)本通知自2024年8月6日起执行,此前执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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