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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人社发〔2023〕39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失业保险金#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23〕39号
  • 发文单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3-10-1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云南省
  • 生效日期: 2023-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1791元/月。

(二)二类地区1656元/月。

(三)三类地区1521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年10月-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附件: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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