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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2-0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云南省
  • 生效日期: 2015-02-0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精神,着力提高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基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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