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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7〕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8

  •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7〕10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2-0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7-02-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的要求,现就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上述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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