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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昆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06-0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 生效日期: 2021-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9号)文件要求,昆明市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文件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按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前适用的费率执行,即执行国家标准费率的90%。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既是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措施,又是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保企业稳企业、促就业稳就业的重大举措。昆明市财政将积极做好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和分析,通过加强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保障社保基金的平稳有序运行,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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