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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移至广州的职工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0-10-2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生效日期: 2010-10-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经办网点: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异地转移至广州后,其本人之前因购房已经在异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广州后,向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提取,但由于付款时间已超出目前我市现行政策的规定,导致丧失提取资格。此类情况的职工允许其继续申请提取,但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算职工提取申请的时限,由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广州后起算。

       二、职工在转移至广州前必须在缴存地就申请提取的房屋已经正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须提供在异地的提取记录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四、职工在异地有提取的,在转移到广州后按广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可提取金额总额中减掉职工在异地已提取金额确定为该职工实际可提取金额总额。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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