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办〔2015〕93号)以及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参数
(一)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5408元,月平均工资为6284元,2021年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770.4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8852元,单位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2020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35880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990元。
二、2021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3770.4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8852元/月。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参保人数(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6%缴纳单位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的缴费标准为37.7元/月/人,个人的缴费标准为1元/月/人。
三、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6284元/月。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其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以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6%加每人每月1元缴纳重特病统筹费,即:38.7元/月/人。
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执行标准
(一)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账基数,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之和的平均数计算,即4637元/月。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为2020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即2990元/月。
(三)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和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2021年增资调待后的当月基本养老金数计算。
五、差额补核执行时间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及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和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二)2021年度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前期已于2021年9月底前结束。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2021年差额补核工作,将于医保新系统“智慧医保”上线后择期进行补核,补核工作的具体时间届时将另行通知各医保经办部门,补核原则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的通知》(昆人社通〔2016〕141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加强宣传,将年度核定要求通知到各用人单位知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在核定期内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自2022年1月起,按照该单位2021年12月份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工资数额。
(二)截止2021年12月,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欠费超过一年的,视为本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自2021年12月起,统一做暂停核定处理。
(三)涉及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补核部分暂时不纳入2021年年度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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