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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函〔2019〕1095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穗人社函〔2019〕1095号
  • 发文单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12-2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11-2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继续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文“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规定,即按受影响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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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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