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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3〕1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成公积金委〔2023〕1号
  • 发文单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3-01-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审议事项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调整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1.已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

租住住房位于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4.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郊区新城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88万元。

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该套住房每年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4.32万元。

2.已备案的政策性租赁住房,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二)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二、其他事项

1.职工既可按月、也可按季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2.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城市新区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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