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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人社发〔2017〕56号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长人社发〔2017〕56号
  • 发文单位: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7-2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53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据此,按照《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城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43元,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16元。

此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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