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提高的,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至另有规定为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广州-工伤保险
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