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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发〔2020〕33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湘医保发〔2020〕33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0-07-1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和《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的要求,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5054元。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的规定,经研究,2020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5054元,个人月缴费的封顶值为15162元,保底值仍执行2019年的2859元。

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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