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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人社发〔2017〕106号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长人社发〔2017〕106号
  • 发文单位: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12-0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2月8日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长政函〔2017〕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丧葬补助金是指对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领取对象是指在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死亡前已停止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领资料及要求

第八条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丧葬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

(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三)火化证明,非强制火化区不能提供火化证明的,提供医院或行政村(社区)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承诺书(附件4);

(五)提供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到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个人因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在丧葬补助金中扣回多领的养老金。

第四章 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领。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二)初审。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附件2),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社站”)。

(三)复审。乡镇(街道)人社站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资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报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发放。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根据申领汇总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

(五)存档。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社站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备份存档,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申领表、承诺书、汇总表、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参保人员和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每月要对丧葬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丧葬补助金举报奖励制度,对违规领取丧葬补助金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按照查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3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丧葬补助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市  区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2.  年长沙市  区县(市)  街道  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

3.  年长沙市  区县(市)  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

4.承诺书

   附件1

长沙市  区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已故参保人信息已故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死亡日期最后领保月份年月
已故参保人身份□普通人员□三无人员或五保户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与已故参保人关系
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申请人声明:s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申请人(手印):年月日
二栏由村、乡两级填写行政村(社区)意见:经审核,申请人是已故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经办人:行政村(社区)(盖章)年月日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经办人:乡镇(街道)(盖章)年月日
三栏由区县(市)填写领保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待遇终止日期
应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
继承人实际继承金额
区县(市)经办机构意见:经办人:审核人: 区县(市)经办机构(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栏由丧葬补助金申请人填写,若申请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行政村(社区)经办专干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附件2

 年长沙市  区县(市)  街道  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

行政村(社区)公章:

序号行政村(社区)名称已故参保人情况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情况备注
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待遇终止日期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参保人关系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3

 年长沙市  区县(市)   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

乡镇(街道)公章:

序号行政村(社区)名称已故参保人情况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情况备注
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待遇终止日期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参保人关系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4

承诺书

长沙市  区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经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授权,本人代表全体受益人、继承人前来贵经办机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代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及时告知其他受益人、继承人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2、如有任何符合条件的第三者向贵经办机构提出上述款项的请求权,本人无条件将上述款项分配给有合法请求权的人。

3、如有任何符合条件的第三者向贵局提出以上款项为标的诉讼,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各项损失。

4、因本人原因导致上述款项出现的各种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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