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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8〕5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8〕52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1-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8-08-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18元,即由原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3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省级基础养老金维持原我省自行提标标准每人每月15元。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级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的第一年,对保障和改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提标要求,及时足额划拨提标资金。确保提标工作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各地不得冲抵或替代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关乎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要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挥正面效应,让这项重要民生工程家喻户晓,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将政府支持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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