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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及做好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06-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6-1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备案管理

本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时,同步开通异地就医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下同)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继续选择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备案的就医地选定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定点管理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省内异地门诊就医,普通门诊不受选点限制,门诊特定病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选点。

三、待遇管理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参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一级和未定级的医疗机构就诊时,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按相应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时,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按其他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普通门诊按经转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

四、跨省管理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按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相关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3日



附件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PDF


附件2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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