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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1-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生效日期: 2023-01-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各担保公司: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防范贷款风险,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套数认定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指借款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住房公积金仅支持首套和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缴存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在《贷款面谈表》如实填写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中心信贷员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核实,也可通过电话向原缴存贷款中心核实。

二、贷款资格审查

(一)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未正常缴存,但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经补缴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贷款可正常受理。

(二)随迁随调的现役军人配偶、军队转改地方的文职干部、军队招考的文职人员、政府组织招考的新入职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编制或人事关系原因导致公积金开户滞后的,提供入职介绍信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公积金缴存时间可从其补缴初始月份计算。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三、自主缴交人员审核

自主缴交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近1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自主缴交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能反映其实际收入的近12个月银行流水、个税纳税证明(缴存基数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提供),当缴存基数、银行流水及个税纳税证明反映的月收入不一致时,按孰低原则审核还款能力。

四、婚姻状况审核

(一)缴存职工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议房屋买卖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对于夫妻一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为买受人。

(二)中心信贷员在进行贷款审核时,对借款人婚姻状况存有疑义的,可通过“大数据接口查询”进行核查(核查途径为:柜台-业务受理-身份验证-大数据接口查询-民政局婚姻接口),对查询结果不一致的须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抵押备案登记录入

抵押登记(含预告登记)办结的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在业务系统扫描“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录入抵押备案登记情况,提交原贷款审批部门贷后管理岗核实。

各贷款审批部门贷后管理岗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扫描及录机信息是否正确,核实内容为:证明权利或事项、义务人、抵押房屋坐落、不动产证明编号和抵押登记时间。

六、贷款黑名单及非逾期标记处理

(一)各受委托银行个贷代理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如发现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被纳入中心贷款黑名单,可通过中心系统查看其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对近5年内不满6次逾期(产生罚息的)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核实,提交原贷款审批部门审核无误后,在黑名单系统予以删除。

(二)对2020年8月14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非恶意逾期,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核实,提交信贷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系统扫描相关资料并进行非逾期标记。

七、担保机构选择

2023年1月1日,中心新增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机构,各受委托银行个贷代理员在与借款申请人面谈时,须予以告知,并引导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担保机构;各级个贷审核人员在进行贷款审核时,要仔细核实《贷款面谈表》信息,确保系统录入的担保公司与面谈表填写信息相符。

新版《贷款面谈表》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启用,在此期间使用原面谈表的,借款人在面谈表空白处填写担保公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3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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