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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限期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8-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及陕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陕建发〔2016〕138号)规定“单位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高于12%;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规范缴存比例的通知》(西房金管发〔2016〕2号)规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公积金中心发现仍有部分缴存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限要求对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进行规范。对此,公积金中心再次重申,请未规范单位于2016年9月20日前限期规范,逾期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相关措施暂停办理其公积金业务,并将单位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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