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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规〔2023〕4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15项转归“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川医保规〔2023〕4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7-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24-08-2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等规定,经资料审查、上报审核、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决定对我省15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出台转归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公布的15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其中“互联网复诊”新增全省二乙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3元/次。

二、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知情同意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政策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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