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津社保伤〔2009〕2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工伤保险,待遇#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津社保伤〔2009〕2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9-08-1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8-1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

按照中心的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份起将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用人单位和待遇享受人向分中心提供待遇支付方式的书面申请。分中心根据申请确定待遇支付方式。

二、对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的,分中心按照《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社会化发放的操作意见》(津社保伤〔2007〕29号)文件要求,采取集中开户的方式为待遇享受人建立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账号,每月20日通过代发机构发放。

三、对用人单位已先行向待遇享受人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向分中心提供赔偿协议或先行支付待遇的原始凭证,分中心留存复印件,将待遇支付到用人单位。

分中心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经办规定,指导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及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专用存折,确保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按时发放到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06-26 阅读量:112

查看更多

相关专题

天津-工伤保险

天津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了天津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