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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渠道和标准

#B类【省级】政策##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12-2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12-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政策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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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6 阅读量: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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