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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B类【省级】政策## 工伤认定#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12-2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12-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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