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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3〕38号 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成医保发〔2023〕38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3-11-2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6号),报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我市市级定价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管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支持基层、同城同价”原则进行价格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轮市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共450项,其中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16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434项(具体见附件)。

二、我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除门(急)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外,均按照其医疗机构等级执行对应价格。《市发改委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关于成都市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8〕8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诊察费项目价格的通知》(成医保办〔2020〕69号)中,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护理费相关项目价格停止执行。

三、各区(市)县医保、卫健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落地落实价格调整政策,确保平稳实施。各市管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做好价格信息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表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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