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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7-01-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鉴于省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为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1元/月,湘政办发〔2016〕62号),而与核定养老金密切相关的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7年初发布。经研究,现就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2017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4491元/月的300%,即13473元/月;也不得低于4491元/月的60%,即2695元/月。参保单位即日起即可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缴费工资和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491元/月或2695元/月,由个缴人员自愿选择。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1796元/月。  

二、关于2017年度新增退休人员待遇计发  

(一)2017年度缴费指数计算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91元/月。  

(二)在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2017年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待遇时所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4491元/月为准,待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并多退少补。  

2016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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