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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1〕63号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成医保办〔2021〕63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11-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1-11-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0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520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63号)规定的标准,现将我市202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分别按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的300%(18630元/月)和60%(3726元/月)核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4968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的100%核定(6210元/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 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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