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20年1月起使用)
比例险种 | 单位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比例 |
基本养老保险 | 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 | 8% |
失业保险 | 0.6% | 0.4%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6.7%+0.8% | 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
工伤保险 | 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 个人不缴纳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0.8% | 个人不缴纳 |
合计 | 25% ~ 26.325%(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 10.4% |
特别提示:
1.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42 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三、2020年1月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暂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
基数险种 | 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0%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 | 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 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
基本养老保险 | 2697 | 实际工资收入 | 16179 |
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3236 | 实际工资收入 | 16179 |
特别提示:
1.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成人社办发〔2020〕12号文规定,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0%计算。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经按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公布后进行差额结算。
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四、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一类行业)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金额总计 | |||||
单位金额 | 个人金额 | 单位金额 | 个人金额 | 单位金额 | 个人金额 | 单位金额 | 单位金额 | 单位金额合计 | 个人金额合计 | 全部合计 |
431.52 | 215.76 | 216.81+25.89 | 64.72 | 19.42 | 12.94 | 3.24 | 25.89 | 722.77 | 293.42 | 1016.19 |
五、单位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一类行业)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金额总计 | |||||
单位金额 | 个人金额 | 单位金额 | 个人金额 | 单位金额 | 个人金额 | 单位金额 | 单位金额 | 单位金额合计 | 个人金额合计 | 全部合计 |
2588.64 | 1294.32 | 1083.99+129.43 | 323.58 | 97.07 | 64.72 | 16.18 | 129.43 | 4044.74 | 1682.62 | 5727.36 |
热点问题
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降低社保费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继续执行16%;二是在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三是在下一个工伤浮动费率调整周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
受疫情影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办法,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0%执行。在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前,暂使用2018年社平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下限,待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差额补收、结算。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按社平工资的55%缴费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经按社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后进行差额结算。
参保单位通过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扣款时间:社保经办机构将在2月20日对可以缴纳2月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在3月20日对可以缴纳3月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4月起,每月10日进行银行代扣。
2020年1月起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暂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 64717元,其中月平均5393元)单位(元/月)
基本养老 | 基本医疗+大病互助(8.7%+0.8%) | 养老+医保缴费金额合计 | |
缴费档次 | 缴费金额 | ||
50% | 539.4 | 409.83(375.32 + 34.51) | 949.23 |
60% | 647.2 | 1057.03 | |
80% | 862.8 | 1272.63 | |
100% | 1078.6 | 1488.43 | |
150% | 1618 | 2027.83 | |
200% | 2157.2 | 2567.03 | |
250% | 2696.6 | 3106.43 | |
300% | 3235.8 | 3645.63 |
注: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215.72元/月(不划入个人账户,不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 ⠂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43.14元/月。(2015年10月起,个体新参保及已中断缴费人员、单位离职人员不再参加个体生育保险。)
⠼特别提示:
1.根据成人社办发〔2020〕12号文规定,个体参保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50%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选择按最低档次55%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从2020年2月6日起统一调整为按50%缴费。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2.个体参保人员2020年1月已按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公布后可申请差额结算。
3.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42 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4.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30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5.根据成医保发〔2019〕18号文规定,单独参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筹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6.受疫情影响,个体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可申请补缴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不加收滞纳金,之后不得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至2019年9月的个体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可申请补缴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不加收滞纳金,之后不得补缴。
7.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续保时不再参加个体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8.个人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业务办理次月生效,每月21日(12月为15日)代扣当月社保费,请在扣款日期前存够扣款金额,避免扣款失败给您带来不便。当月扣款失败的,次月将合并扣缴,连续4个月扣款失败的,将不再扣缴。
9.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个人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个体社保业务。
热点问题
个体参保人员2020年已按社平工资的55%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怎么办?
2020年2月6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社平工资50%执行。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个体参保人员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的扣款时间:每月21日(12月15日)代扣当月社保费。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成都-生育保险
成都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