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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社保〔2017〕11号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津社保〔2017〕1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04-2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4-2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相关处室、各分中心: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涉及相关经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

二、享受社保补贴个人缴费人员退费处理

(一)人员范围

2017年4月前已预缴2017年4月及以后月份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社保补贴的失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

(二)退费方式

由市中心统一核定退费人员、退费月数、退费金额,对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将退费款项直接退至社保卡中;对未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统一开立天津农商银行存折,将退费款项退至新开立的银行存折中。

(三)退票处理

对支付不成功而退票的,由各分中心重新核实确认退票人员相关信息,再次办理支付确认。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年4 月25 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

本通知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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