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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司发〔2010〕23号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津司发〔2010〕2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2010-06-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06-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司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管理部: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公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附件1)办理相关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需提供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近七日内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合法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

(二)合法继承人持亲属关系公证书(附件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中心或管理部为合法继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

(三)合法继承人持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四)合法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向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死亡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首选用于偿还剩余贷款。偿还后仍有余额的,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办理提取手续。

四、各公证机构、分中心或管理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合法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工作。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附件:1、继承公证书样例

2、亲属关系公证书样例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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