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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4〕6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4〕6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4-07-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4-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适当提高居民医保的筹资和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自2014年9月1日起,政府补助人均增加15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10元。具体情况是: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7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提高到670元。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830元和1130元,分别提高到760元、990元和12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310元和610元分别调整为90元、320元和62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统一调整为670元。

二、扩大城乡居民门急诊就医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

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分级就诊医院。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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