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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8〕28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社保待遇#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8〕28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6-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成年居民低、中、高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提高40元、60元、80元和40元。调整后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500元、850元和200元。

二、提高待遇水平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成年居民低、中、高档和学生儿童档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0%、65%、70%和70%。

三、实施时间

   自2018年9月1日起,个人缴纳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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