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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6〕108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医疗报销#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6〕108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11-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不变。调整后的报销标准如下:

学生儿童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院为65%。

成年居民按照参保缴费的档次,依高、中、低档顺序,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在三级医院分别为65%、60%、55%。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表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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