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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特殊病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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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将特殊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患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将参保人员分别自负两个起付标准,调整为只自负一个相应高的起付标准。
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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