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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B类【省级】政策## 个人账户#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5-11-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咨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有钱,但是不知道这部分钱如何使用,如果用于医疗消费,可以支付哪方面的费用?如果通过银行提取个人账户是否可行?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起付标准(门槛费);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增付部分;最高限额以上部分。自费项目和垫付医疗费拒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2009年底前应注入社会保障卡的个人账户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可以通过服务银行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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