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依法撤销、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下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1年10月底以前参加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1月以后依法解散、撤销的,其中方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原外商独资企业退休人员,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退休人员,原中方企业仍存在的,由原中方企业负责代办有关报销手续。
企业依法解散、撤销后原中方退休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由分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补报,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予以补注。
二○○四年五月八日
天津-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