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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全区域解除限购限售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05-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月17日发布重磅新政以来,全国城市陆续发布跟进落地政策。为进一步活跃沈阳房地产市场,推动楼市进一步稳定发展,沈阳发布多项优化政策,以下为部分政策内容:

一、在本市全区域解除限购、限售基础上,不再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

二、对于贷款购买我市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三、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职工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时限为2024年11月30日前。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根据缴存人家庭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执行首套或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

五、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调整为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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