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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6-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室)、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全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调整租房提取限额

(一)职工租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提取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为1400元/月;已婚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上限为2200元/月。

(二)职工租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为1800元/月;已婚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上限为2800元/月。

(三)多子女家庭职工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职工,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保障。

二、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频次

未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租房职工,可不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最大提取频次为12次/年。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合计租房提取额度,按相应提取情形不超过年度实际房租支出或租房提取限额。

三、其他事宜

(一)政策调整前,当年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调整后的政策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不能联网核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职工可出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提供出租方线上房屋租赁备案的登记记录。

(三)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办理要件、办理流程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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