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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7-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7-1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室)、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秩序,防范利用“都市圈城市”异地购房提取政策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完善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内容

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半年以上,可办理提取。

三、其他

1.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即可办理提取。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的真实性。职工购房半年内再次交易过户房产且已提取公积金的,无特殊原因将视为非正常住房消费行为。

3.对依非正常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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