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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8-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调整如下:

1.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条件:职工已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中心。

2.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申请条件:职工已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中心账户停缴封存半年以上,且本人在中心无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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