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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1-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现将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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