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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标准

#B类【省级】政策##企业职工,缴费基数#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23-08-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3-08-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751元和23757元。



政策链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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