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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05-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在职工资中代为扣缴。

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6年5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为19%,执行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



政策链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6号)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5号)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1号)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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