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
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两个年度内,可以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直系亲属互助互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职工,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同一套住房互助互用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加贷款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三、实行老旧小区改造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红河州13县(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住户承担费用及房屋改造个人承担费用。
上述政策自2024年8月6日起正式实行。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