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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保发〔2020〕81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5

  • 发文字号: 渝医保发〔2020〕81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2-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国家局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西南片区跨省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试点开展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及范围

试点开始时间:2021年1月1日。

试点地区范围:重庆全市、四川部分统筹区、云南全省、贵州部分统筹区。

试点病种范围:先期开展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条件成熟再扩大到其他病种范围。

二、我市首批试点医疗机构

经各区县医保局推荐报送,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分布原则,确定全市首批试点医疗机构93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医疗机构联网工作。要高度重视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接口改造及联网测试,确保各试点医疗机构2021年1月1日能正常开展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

(二)加强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做好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工作,为参保人提供便捷化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参保人提供高效的就医服务和医保报销结算。

(三)加强试点运行监管。将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切实落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费用审核,及时收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协调问题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事务中心反馈。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结合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线上方式,以及在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设置宣传栏、向参保人员发放宣传资料等线下方式进行适度宣传。

附件:重庆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医疗机

     构名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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